固定辦公室、門市、核心經營用倉,有權簽約的常駐代理人,派人服務滿 183 天,建築安裝超過 6 或 12 個月——在 OECD 範本和多數稅收協定下,沾上一條,當地就可能對歸屬 PE 的利潤徵企業所得稅。4 條是非題,先做風險分級。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是國際稅收的關鍵概念:一旦你在來源國構成 PE,該國就有權對「歸屬於該 PE」的利潤徵企業所得稅,而不只是徵預扣稅或完全不徵。OECD 範本和多數雙邊稅收協定中,常見幾類:固定場所型(辦公室、門市、用於核心經營的倉庫等;僅作儲存或展示而又符合協定例外的,通常另作處理)、代理型(僱員或代理人常駐並有權代表你簽訂合約)、服務型(在境外提供服務,包括派人,任何 12 個月內超過 183 天,具體協定或有不同)、工程型(建築或安裝工程持續超過 6 或 12 個月,視乎協定條文)。
本體檢的四條是非題,就是按這四類常見觸發點作粗略分級。構成 PE 的直接後果,是境外要對歸屬利潤徵稅;如居民國對同一筆利潤亦徵稅,就會出現雙重徵稅,要靠協定下的免稅或抵免,以及正確的利潤歸屬和轉讓定價文件去紓緩。不少人以為「沒有註冊當地公司就沒有當地企業所得稅」,PE 規則正是針對這種想法——沒設子公司,照樣可能因場所、代理人、服務日數或工程工期被當地課稅。
判斷不能只停留在「有沒有辦公室」的表面。倉庫是否純屬輔助儲存、代理人是否真有簽約權、服務日數是否按任何 12 個月滾動計算、工程有沒有被拆成多份合約來避開門檻,都是稽查和協定解釋中的常見爭議。人為拆分合約以避開 183 天或 6/12 個月門檻,在稽查中風險很高。
來源國一般有權對歸屬於該 PE 的營業利潤徵企業所得稅,並可能要求在當地登記、申報及保存帳冊。居民國如對同一筆利潤徵稅,須用協定下的免稅或抵免機制處理,否則就是雙重徵稅。
本工具採用多數協定的常見口徑:任何 12 個月內超過 183 天。個別雙邊協定可能有不同日數或計算方法,必須以目標國與中國(或你的居民國)協定全文為準。
要看倉庫用途是否只限於儲存、展示等輔助活動,以及協定例外條款是否適用。用於核心經營、處理訂單或實質銷售支援的場所,風險明顯高於「純儲存」。銷售稅/VAT 的存貨義務與 PE 屬不同稅種的邏輯,不要混為一談,但倉庫的事實會同時進入兩邊的評估。
不同協定對建築安裝工程的 PE 門檻寫法不同,常見是持續超過 6 個月或 12 個月。本工具把兩者都列入選項,就是提醒你不要預設某一個數字,要打開具體協定核對。
不是評定。自測根據你選擇的場所、代理、服務日數和工程工期,對照常見 PE 類型作分級,並給出優先處理事項。是否真正構成 PE、利潤如何歸屬,須結合完整業務事實、合約與協定條文及稅務機關立場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