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选要判断的地区,再填天数和纽带。规则按该地常见口径走:中国大陆住所与 183 天、美国绿卡与实质性居住、香港 180/300 天、加拿大居住纽带、新加坡 183 天。结果只作初步对照。
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你在某地是按「全球所得」还是主要按「来源于当地的所得」纳税,也影响税收协定里你站在哪一边。各地规则差很多,不能拿中国的 183 天去套所有国家。本自测覆盖中国大陆、美国、香港、加拿大、新加坡五地常见口径,结果只作初步对照。
中国大陆:有住所的个人通常是居民个人;无住所时,一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住满 183 天,一般也构成居民个人。连续多年满 183 天时,还要看「六年规则」相关情形——连续满 183 天不满六年,且曾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可能影响境外所得是否在中国征税,属于需要单独测算的临界点。美国:公民与绿卡通常为税务居民、全球征税;非绿卡则看实质性居住测试(SPT)——当年在美达到或超过 31 天,且(当年×1 + 前一年×1/3 + 前两年×1/6)达到或超过 183,通常构成居民。
香港对个人并没有「全球征税意义上的居民」那一套;利得税、薪俸税看地域来源。但在税收协定下主张香港居民身份时,常见天数口径是一课税年度在港超过 180 天,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含相关年度)合计超过 300 天。加拿大既看重要居住纽带(自住房、配偶/伴侣、受抚养人等),也看一年是否达到或超过 183 天视同居民。新加坡相对清晰: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或工作达到或超过 183 天,通常构成税务居民。若两国同时认你是居民,要靠双边协定的 tie-breaker(加比规则)——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等逐项比,而不是两边各报各的假装没事。
无住所但一纳税年度境内住满 183 天,通常构成居民个人,会涉及全球所得征税问题。是否每一类境外所得都要在当年并入、以及六年规则下的例外,要结合连续居住年份和离境记录单独判断,不能只记「满 183」三个字。
当年停留天数按 1 倍计,前一年按 1/3,前两年按 1/6,三项合计达到或超过 183,且当年本身达到或超过 31 天,通常可能构成 SPT 居民。工具选项就是按这个结构拆的。
不是利得税税率门槛。香港利得税看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180/300 天更多是在税收协定语境下判断「香港居民」身份时的常见停留口径。做薪俸税、利得税和协定居民要分开看。
要紧。没有重要居住纽带时,一年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仍可能被视同居民。反过来,有自住房或家庭纽带时,即使未满 183,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居民。
自测是规则对照,不是税务机关认定。它告诉你当前选项更靠近哪一档,以及该补哪些天数和纽带证据。正式身份、协定适用和申报表填写,要以完整事实和当地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