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內地公司派人來港、搵代理,幾時會被視為喺香港有業務

內地公司派員工來港、喺美國用海外倉或請代理,會唔會構成常設機構要視乎實際做咩:派駐日數、工程時間、倉嘅職能、代理有冇代你簽約或主導談判,都要逐項核對。

內地公司派人來港、使用場地或委託代理,不能只看有沒有成立香港公司。常設機構判斷要回到實際經營:場地是否持續可用,人員在港做甚麼,代理在合同形成過程中有甚麼權限。內地與香港適用《內地和香港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美國業務則要按相應協定及實際情況分開檢視。

派員來港的日期和工作內容要按項目留存

《內地和香港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以固定營業場所為基本規則,亦把同一項目或相關聯項目的勞務持續情況納入判斷。企業直接派遣或透過僱用人員在香港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即構成常設機構。

記錄不能只留員工個人的出差日數。每個項目宜列明人員姓名、入境及離境日期、工作內容、服務對象、合同主體及費用承擔主體,並持續更新。項目拆分、人員輪換或改由關聯方簽約,不會當然改變同一或關聯項目的實質。

場地是不是固定業務據點,要看實際控制和職能

常設機構通常指企業透過其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辦公室、管理場所、分支機構、工廠及作業場所均屬常見情形。判斷時不應只看租約把場地寫成辦公室還是倉庫,還要看企業能否持續使用該處,以及訂單、定價、客戶溝通、售後及庫存調度等活動在哪裏進行。

在美國,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及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連續超過六個月屬常設機構情形。普通海外倉如只用作儲存、陳列或交付貨物,屬協定文本所列的排除情形;倉庫職能超出這個範圍,便不能只憑「第三方倉」或「倉儲服務」的名稱判斷。簽約前應把倉儲協議、系統權限、人員職責及實際流程放在一起審閱。

香港代理代內地公司簽約,要還原合同怎樣形成

代理風險不只在有沒有書面授權簽約。內地與香港第五議定書規定,一人在一方代表企業經常訂立合同,或經常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而企業對該等合同不作實質修改,且合同以該企業名義訂立、涉及該企業財產的轉讓或使用、或由該企業提供服務的,應認為該企業在當地設有常設機構。

使用香港關聯公司代內地公司簽約時,要還原誰談價格、誰批准折扣、誰決定交付條件、合同由誰形成,以及內地公司是否對合同作實質修改。獨立代理人按其常規業務為企業服務,通常有不同處理;代理人專門或幾乎專門代表緊密關聯企業活動時,獨立性亦需重新檢視。

美國協定亦把經常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的非獨立代理人列為判斷因素。當地銷售、商務拓展或服務商的授權設計,應與真實業務一致。

構成風險後還要整理利潤與申報資料

一旦在當地構成常設機構,通常要進一步判斷可歸屬於該機構的利潤、當地登記及申報義務,以及總分支之間費用與人員成本的歸集。內地公司亦要把境外納稅資料與企業所得稅申報銜接,符合條件的境外已繳企業所得稅性質稅款可能涉及抵免。

結構設計應讓合同安排、授權邊界和實際履行保持一致。已經在當地持續經營的企業,應先還原既往事實,再確定後續調整和申報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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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業務的帳務及利得稅申報安排,可看香港利得稅。收到報稅表後的填報資料,可看香港公司利得稅報稅表。

常設機構常見問題

問:派一名員工到香港短期支援業務,有沒有風險?

要結合項目、工作內容及累計日數判斷。同一或關聯項目的服務期間應持續記錄,不能只看單次出差。

問:用了第三方海外倉,就一定不會構成常設機構嗎?

不一定。倉庫名稱及服務商身分只是部分事實,還要看場地使用、庫存控制及實際經營職能。

問:香港代理不在合同上簽字,就沒有常設機構風險嗎?

不一定。代理人在合同形成過程中是否經常發揮主要作用,也需要納入判斷。

問:發現風險後,先改合同就夠嗎?

不夠。合同需與場地、人員權限、系統流程及實際履行一致,亦要評估既往期間的事實及申報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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